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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隔20年,为何要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财政部国库司司长公开了原因

        来源:今日招标采购    发布时间:2022-10-12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颁布20周年。不久前,财政部就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时隔20年,为何要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政府采购法在主要内容上有哪些变化?为防范和减少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哪些规定?记者采访了财政部国库司司长王小龙、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石英华。
        10年来,政府采购规模、范围和方式发生了哪些变化?发挥了什么作用?
        石英华: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在内的采购实体,为自身履行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0年来,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由2012年的近1.4万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3.64万亿元,占财政支出比重持续超过10%,占GDP比重保持在3%以上。
        同时,采购范围不断扩大,从传统办公用品采购逐步扩大到服务保洁、会展服务、政策研究、标准制订、基础设施建设、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涵盖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2021年工程类、服务类采购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约75%。采购方式不断丰富,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导,并结合实际情况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
        此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持续拓展,在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绿色发展等方面的政策作用凸显。
        10年来政府采购在完善国家预算管理制度、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力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时隔20年,为何要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
        王小龙:现行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经过20年发展,政府采购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认识到,政府采购实践中仍存在天价采购、低价恶性竞争、效率不高、人为操控等问题,这既有市场大环境方面的原因,也与制度自身的局限性有关。
        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改革目标。2019年起,财政部围绕《改革方案》部署,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坚持“建立以优质优价采购结果和用户反馈为导向,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加快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方向,针对突出问题,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现已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政府采购法在主要内容上有哪些变化?
        王小龙:政府采购法不仅是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法,也是财政支出的管理法、公平竞争的交易法和防止腐败的阳光法。立足上述基本定位,此次修法以完善采购管理机制和健全政策功能体系为主线,通过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采购交易机制、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等,回应现实问题,对接国际规则,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法律引领和保障。
        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重新规范政府采购范围。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在主体上纳入了“其他采购实体”,在资金来源上增加了“其他国有资产”,在目的上强调“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进一步推动国内实践与国际规则更好衔接。
        二是健全采购交易机制。完善“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章节,借鉴国际做法增加框架协议和创新采购方式,明确不同采购方式适用于不同情形,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依法自主选择,采购程序也更加灵活,确立了更好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新导向。
        三是强化采购全链条管理。征求意见稿在进一步完善采购程序规则的同时,前端健全了采购需求管理和采购计划管理,后端加强了合同履约管理和权利救济管理,公开透明、非歧视和政策要求贯穿采购各环节,形成了以采购需求为引领的全过程管理闭环。
        四是更加重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增设“政府采购政策”章节,增加维护国家安全、支持科技创新等内容,进一步丰富政策目标,强调在预算编制、需求确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管理等环节运用首购订购、预留份额、采购标准等措施,确保政策目标落地落实,发挥出政策的最大效应。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作为立法宗旨和目的之一,有什么考虑?如何实现这一目标?
        石英华:政府采购市场是国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决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政府采购领域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应坚持市场统一、规则统一、政策统一,促进公平竞争原则在全国范围内真正落地。征求意见稿完善了相关内容。
        一是促进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统一。在政府采购整体框架下,一些领域仍存在采购规则和市场不统一的问题,如工程采购和服务货物采购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近年来,我们在各领域协同推进需求标准化建设和资源融合共享,取得了积极进展。下一步,还应继续推动各领域采购规制在法律层面的统一,避免同样的项目因为适用不同的制度产生不同的结果。
        二是强调政府采购政策的统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要求,政府采购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采购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制定,避免各地区、各部门借采购政策分割统一市场,演变成地方保护。
        三是消除政府采购市场的隐性壁垒。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地域、所有制等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强调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和采购监督管理,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此次修订如何通过完善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机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人为操控、围标串标等问题?
        王小龙: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不只是采购环节的程序规范,还需要完备的需求管理、采购程序、评审制度、合同管理与权利救济等制度,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予以保障。
        本次修法着力完善了公平竞争的核心机制。首先是加强需求管理。征求意见稿增设“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专章,采购需求根据预算绩效目标确定,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制度和合同管理与采购需求对应,既提高了需求和评审的科学性,也能更好实现绩效目标。同时,强调采购需求客观明确是竞争的基本前提,避免因需求不清导致供应商投标没方向、价格不可比、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
        其次是完善评审制度。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最低评审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优质量法的适用情形,强调评审因素的设置要与标的直接相关,真正落实“需求明确基础上竞争性价比”,避免因脱离标的本身滥设评审因素导致的围标串标、人为操控等问题。
        最后是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征求意见稿丰富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章节,强化合同约束,突出合同与采购环节的联结,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供应商的响应都是签订合同的依据。细化合同履行、变更要求,确保竞争结果得以严格执行,避免因履约不到位、随意变更合同导致的偷工减料、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问题。
        浙江省宁波市纪委监委紧盯违规插手干预政府采购项目问题,强化智慧监督,整合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利用大数据技术比对、筛选、碰撞,为精准监督提供数据支撑。图为该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了解智慧监督一体化平台运行情况。罗飞鸿 摄
        为防范和减少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哪些规定?
        王小龙:政府采购法是防止腐败的阳光法,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采购法最基本的目标。政府采购法自实施以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采购人主体责任不落实,公平竞争机制不落地,实践中仍存在一些腐败问题。
        征求意见稿着力完善政府采购体制机制,织牢织密不能腐的制度笼子。一个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在原有“管采分离”、公开透明、综合监管等监督制约机制的基础上,着重完善预算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通过理顺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之间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机制。同时,要求采购人加强内控管理,将政府采购纳入单位内控管理体系,健全采购需求、采购方案的评估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落实好采购全流程中的法人主体责任和各环节的个人岗位责任。
        优化采购交易机制是防范腐败的另一项重要举措。征求意见稿通过明确评审方法选择、细化评审因素设置以及强化评审专家的咨询作用,进一步提高评审的客观性,减少人为操控空间;通过严格合同管理、加强履约验收,防止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借“阴阳合同”,实质性改变采购结果,谋取不法利益。
        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信息公开机制,更好发挥公开透明这一“防腐剂”的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同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细化了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如,增加了采购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根据违法程度细分了供应商的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责任等,严格责任追究,有效防范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