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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理,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工作方案》(湘生环委办〔201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衡政通〔2014〕26号)及我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现就调整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通知如下:
一、衡阳市城区下列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岳临高速与蒸水交汇点--蒸水(由南向北)--蒸水与北二环交汇点--北二环(由西向东)--合江套湘江隧道--东二环(由北向南)--东二环与湘江交汇点--湘江(由北向南)--湘江与南三环交汇点--南三环路(由东向西)--蒸湘南路(由南向北)--衡州大道(由东向西)--S61岳临高速(由南向北)--蒸水围合的区域;
(二)上述围合区域以外的城市范围内的医院、学校、公园、广场、车站、自然生态保护区等公共区域。
二、我市禁燃区内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常规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进行管控,即禁止燃用以下高污染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在禁燃区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扩建的燃烧设施,应当使用电力、空气源、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现有燃用天然气的设施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应当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标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衡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发布的《关于划定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衡政通〔2014〕26号)同时废止。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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