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行动|衡阳市第三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为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开第三批两起典型案例,涉及渗坑偷排污水、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案件,此类案件均运用了两种以上处罚手段。
案例一:渗坑偷排污水案
某个人洗沙点被查封、罚款和拆除设备
相关责任人被刑拘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6日,群众举报反映南岳区南岳镇岳东社区月星组有一洗砂点。经查,该洗砂点系周某某个人所有,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事洗砂作业,且洗砂废水通过未作防渗处理的沉淀池直排外环境。监测结果显示:沉淀池排口悬浮物浓度616mg/L、化学需氧量浓度144mg/L,分别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排放限值7.8倍、0.44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查处情况】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南岳分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周某某洗砂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鉴于周某某有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拆除了洗砂设备、平整绿化了地块及开展了生态损害赔偿等减轻情形,经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移送南岳区公安分局处理。南岳区公安分局于2022年7月6日对周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决定。
案例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刘某某砖厂被停产整治、罚款
相关责任人被刑拘
【案情简介】
根据举报线索,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7日对刘某某砖厂进行执法调查。经查,该砖厂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脱硫塔破损,脱硫废水通过破损处外溢,pH试纸检测脱硫循环水呈酸性,不能达到废气脱硫效果;另查明该砖厂无法提供自行监测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范,对该砖厂实施停产整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移送祁东县公安局处理。祁东县公安局于2022年5月10日对刘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决定。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执法已成常态化,通过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守法经营、依规生产已成为大多数企业的普遍共识。但就在当前如此高压的环境形势下,本案中当事人仍然铤而走险,通过渗坑偷排污水、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性质非常恶劣,针对这种主观恶意的情形,不能仅用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方式,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给予严厉惩戒。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处以人身罚,才能形成有效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