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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防罚决字[2022]007号

        发布时间:2022-09-02 点击量:来源:稽查队


        当事人:衡阳华耀城商业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华耀城招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贤辉

        身份证:440526**********18

        地址:广东省揭西县凤江镇凤北村委碧潭村186号

        经查明,当事人新建"华耀城商贸物流配套交易中心华耀广场B0、B1地块"项目1栋,层高5层,总建筑面积169349.6至2022718日,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未按衡防建复[2019]24号批复要求在规定期限完成修建防空地下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22007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22007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22007号)、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衡阳华耀城商业有限公司华耀广场备案的证明》(复印件)、《衡阳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工作联系单》2018-191、192#(复印件)、《关于同意华耀城商贸物流配套交易中心华耀广场B0、B1地块"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复》衡防建复[2019]24号(复印件等证为凭。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华耀城商贸物流配套交易中心华耀广场B0、B1地块"项目未按人防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违反了人防法律法规规定。本根据调查结果,于20228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防罚先告字[2022]007号)。告知了拟作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行政审批服务办理缴纳手续并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联系人:许明哲 联系电话:0734-8475041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