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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衡防罚决字[2022]005号

        发布时间:2022-09-02 点击量:来源:稽查队


        当事人:龙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高兴区解放大道9号御璟花园4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诚良

        身份证:430405**********33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延安路21号10单元101室

        经查明,当事人新建"龙兴.云溪苑(1#、2#、3#楼及地下室)"项目共3栋,层高2—33层,总建筑面积48145.04㎡,其地面建筑面积41248.18,地下室面积为6896.86至2022712日,该项目的地下室已全部完工,但未按人防审批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22005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22005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22005号)、高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龙兴.云溪苑"项目备案的证明(复印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30400202100099、《关于同意"龙兴.云溪苑(1#、2#、3#楼及地下室)"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复》衡防建复[2020]18号(复印件等证为凭。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龙兴.云溪苑(1#、2#、3#楼及地下室)"项目未按人防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违反了人防法律法规规定。本根据调查结果,于20228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衡防罚先告字[2022]005号)。告知了拟作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玖万贰仟叁佰玖拾陆元整(92396.00元)。

        以上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行政审批服务办理缴纳手续并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联系人:许明哲 联系电话:0734-8475041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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