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龙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高兴区解放大道9号御璟花园4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诚良
身份证:430405**********33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延安路21号10单元101室
经查明,当事人新建"龙兴.云溪苑(1#、2#、3#楼及地下室)"项目共3栋,层高2—33层,总建筑面积48145.04㎡,其地面建筑面积41248.18㎡,地下室面积为6896.86㎡。至2022年7月12日,该项目的地下室已全部完工,但未按人防审批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上违法事实有《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调查笔录》(2022—005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笔录》(2022—005号)、《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2022—005号)、高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龙兴.云溪苑"项目备案的证明(复印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30400202100099、《关于同意"龙兴.云溪苑(1#、2#、3#楼及地下室)"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复》衡防建复[2020]18号(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相关,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办认为,当事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修建"龙兴.云溪苑(1#、2#、3#楼及地下室)"项目,既未按人防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为此本办根据调查结果和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之规定,于2022年8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防费告字[2022]005号《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告知了本办拟作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内容(责令当事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847918.00元),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也未按告知书的要求履行缴纳义务。鉴于当事人在告知期内既未提出申辩意见,又未履行缴纳义务,故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之规定,本办决定:
责令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衡阳市政务中心人防窗口计费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壹佰捌拾肆万柒仟玖佰壹拾捌元整(¥1847918.00)。
如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的,本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缴费决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2、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算方式说明
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