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政策文件及解读-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65网站打不开了_365bet体育投注地址_365bet官方投注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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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12

        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的作用,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建立高效、民主、科学的议事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公管委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发改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的相关领导组成。

        第三条 市公管委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改革和决策重大事项。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

        (三)审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和目录;

        (四)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重大政策措施;

        (五)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六)推进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拟订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和目录方案;

        (二)统筹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管理;

        (三)协调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工作;

        (四)承办市公管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五条 市公管委重大事项决策坚持依法决策、公正透明、民主集中、程序到位的原则。

        第六条 市公管委议事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原则上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或紧急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第七条  市公管委全体会议主要审议下列事项:

        (一)综合协调和指导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二)研究和确定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性政策,研究确定各类平台内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交易流程、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制度,指导、清理和规范全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制度规定;

        (三)统筹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范围、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等综合事务,领导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协调和考评监督交易平台、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

        (四)研究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 市公管委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参会单位由会议召集人根据议题确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市公管委对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科学决策,依据所议事项的内容,由市公管委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研究出台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性政策,由市公管委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在会前向市公管办提出,并提交相关议题材料,市公管办对收到的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起草代拟稿,经市公管委集体研究审定,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布。

        (二)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按照各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重大案件或上级交办案件的处理,可由市公管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公管委主任或者委托的副主任批准后,由责任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进行处理。

        (三)涉及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其它重要事项的研究处理,由市公管办牵头,市公管委相关成员单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特别重要或特别复杂的事项须经市公管委集体研究),报市公管委主任或者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后,由市公管办发文。

        (四)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和管理事项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起草或制定部门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前,应协调市公管办征求意见,市公管办按照事项重要程度,参照前述程序办理。

        第五章 执行和监督

        第十条 市公管办负责市公管委的日常工作,按要求办理相关签报、发文、资料保存等工作;召集会议时,按要求做好会议组织和准备工作,提出会议议程、议题,准备相关资料,做好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市公管委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决议、决定是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各单位应当协调配合并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对市公管委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市公管委成员单位按照法定职能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市公管办督促承办单位落实,承办结果向市公管委正副主任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第六章 议事要求

        第十三条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议事规则,按时出席会议、履行议事义务、客观公正的提出意见、落实承办事项。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公正制度。对议事过程中的信息要加强保密,尚未形成决议的事项不得对外公布或泄露。相关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涉密资料应按要求处理。会议传达贯彻应按规定范围进行,不得擅自扩大。

        第十五条 有关市公管委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市公管办负责统一答复。对会议涉密事项,参会人员不得透露。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由市公管办负责按程序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公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