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有力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此通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妨碍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命令。拒绝执行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或者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二、未按规定报备。外省来衡、返衡人员及本省有疫情市州来衡、返衡人员未按规定报备。
三、违规聚集。来衡、返衡人员抵衡后,拒不配合健康查验,或者未按规定完成核酸检测,即参加聚集性活动或者出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活动。
四、未按规定核酸检测。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区域核酸检测,或者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重点人员和风险人员未按规定落实核酸检测(含落地检)。
五、拒不配合流调、检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
六、拒不落实防疫措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入公共场所、室内密闭场所,经劝导,拒不佩戴口罩、拒不落实扫码、亮码及行程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
七、拒不配合防控管理。有中高风险区(包括社区传播风险地区)旅居史、判定为密接、次密接及涉疫场所暴露人员,不按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和临时封控管控区域人员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
八、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九、违规售药、接诊。违规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违规接诊、收治发热患者。
十、未履行主体责任。单位、经营主体等未按规定落实人员定期核酸检测、扫码、亮码、核酸检测证明查验、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环境通风消毒,或者违规擅自开放、营业、变相经营。
十一、其它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