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周麟等8名驾驶人(见附件)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接受处罚。由于该批驾驶员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履行告知义务后,超过三十日仍然未来接受调查处理。现予以公告:
(一)请该批驾驶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到蒸湘大队接受处罚。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进行缺席直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拟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以上的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需要陈述和申辩、听证的,应当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蒸湘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大队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