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10 来源: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温馨提示:办理提取业务时,需提供本人的银行卡原件,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华融湘江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
住 房 类 提 取
提取情形 | 提取资料(原件) | 提取时限 | 提取额度 | 备注 | |
购买自住住房 | 购买期房(备案合同) | 1.商品房购买合同; 2.首付款收据(外地的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3.提取人的身份证(未婚);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4.婚姻关系证明; 5.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6.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 | 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 | 首套自住住房可取可贷、第二套自住住房或取或贷、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取贷额度不能超过房屋总价款;如支取后还需申请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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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现房(不动产权证) | 1.不动产权证; 2.增值税发票; 3.提取人的身份证(未婚);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4.婚姻关系证明; 5.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6.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 | 不动产权证在发证之日起2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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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 基本资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未婚);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2.婚姻关系证明; 3.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建房(翻建房)所在地); 4.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 其它资料: 1.已取得产权的:《不动产权证》、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2.未取得产权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总平面图、工程预算及超过预算三分之一以上的费用支付凭证;翻建职工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 3.村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未取得产权的:应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及超过预算三分之一以上的费用支付凭证。 | 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许可证(或批文)中最近的时间或不动产权证发证时间在2年之内 | 首套自住住房可取可贷、第二套自住住房或取或贷、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取贷额度不能超过建房款;如支取后还需申请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00元(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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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自住住房 | 1.不动产权证; 2.住建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须达到C或D级); 3.工程预算及超过预算三分之一的费用支付凭证; 4.提取人的身份证(未婚);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5.婚姻关系证明。 | 鉴定证明出具两年之内 | 不超过工程预算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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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 基本资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未婚);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2.婚姻关系证明; 3.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4.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 其它资料: 1.已取得产权的:《不动产权证》及房款收据; 2.未取得产权的;《发改委关于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批复》、《棚户区改造建房户名单》、《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房合同(协议)及房款收据。 | 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许可证(或批文)中最近的时间或不动产权证发证时间在2年之内 | 不超过购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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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
| 基本资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未婚);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2.婚姻关系证明; 3.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4.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 其它资料: 1.拆迁安置协议; 2.增加面积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 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 | 不超过增加面积购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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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住房贷款 | 年度提取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尾款 | 1.商品房购买合同(不动产权证); 2.银行借款合同; 3.年度提取:商业银行盖章的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体现本金余额);/结清尾款:商业银行盖章的尾款结清单; 4.提取人的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5.婚姻关系证明; 6.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7.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 | 年度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对月对日) | 1.年度提取:提取额不超过近12个月还款额之和; 2.结清尾款:提取额不超过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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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提取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尾款 | 1.商品房购买合同(不动产权证); 2.公积金借款合同; 3.年度提取:公积金盖章的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体现本金余额);/结清尾款:公积金盖章的尾款结清单; 4.提取人的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5.婚姻关系证明; 6.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7.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 | 年度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对月对日) | 1.年度提取:提取额不超过近12个月现金还款部分之和; 2.结清尾款:提取额不超过贷款余额(现金还款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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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 | 1.提取人的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2.婚姻关系证明; 3.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 4.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 5.填写《租赁声明》。 | 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对月对日)
| 1.每户家庭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1000元。 |
其 他 情 形 提 取
提取情形 | 提供资料(原件) | 提取时限 | 提取额度 | 备注 |
离、退休 |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退休证。 | 账户封存后 | 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 此项业务可下载手机公积金APP 自行办理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1.提取人身份证; 2.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账户封存满六个月后。 | 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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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 1.支取人身份证件: (1)配偶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配偶代办的提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无配偶的提供); (3)法定监护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继承人不满十周岁或患有精神病无行为能力的提供)。 (4)根据审查情况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2.死亡证明原件; 3.《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申请表》; 4.《继承(受遗赠)住房公积金具结书》; 5.《公证书》原件(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万元以上的提供)。 | 账户封存 | 1.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配偶办理销户提取;无配偶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销户提取;继承人不满十周岁(提供户籍证明)或患有精神病无行为能力的(提供相关证明),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 2.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公证书》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规定的"遗嘱"中遗产分配条款规定销户提取。 | 1.在办理提取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遗产继承人顺序相关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职工家庭在衡阳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3.死亡证明指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职工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通知书、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通知书。 |
出国、出境定居 | 1.提取人的身份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和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3.外国护照。 | 账户封存 | 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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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 1.提取人的身份证(未婚);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2.婚姻关系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 每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以上 | 按上一年度(不超过12个月)家庭领取的低保总额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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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 1.提取人的身份证(未婚);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2.婚姻关系证明; 3.单位(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 事件发生后办理 | 不超过实际损毁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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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 1.患者为缴存人本人:缴存人身份证; 患者为缴存人配偶:缴存人及患者身份证;缴存人与患者的婚姻关系证明; 2.由医保部门出具的结算单; 3.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 每年限提取一次。 |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个人自付部分。 |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 1.衡阳市区(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验收备案及财政补贴审批表(各县、市、南岳区参照此表) 2.身份证(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分户实际出资明细及分摊费用票据。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取得《衡阳市区(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验收备案及财政补贴审批表》之日起12个月内。 | 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分摊的费用金额。房屋属共有产权的,在提取总额范围内,按产权比例分别提取同比例个人住房公积金。 | 1.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且本人与配偶当前不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行为的。 2.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提取一次。 |
注:1.婚姻状况证明:填写《家庭成员及婚姻状况声明》;已婚职工还提供结婚证,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2.办理提取应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如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另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加盖提取人单位公章的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即时到帐。
3.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共有产权人须提供身份证。
4.同一套房屋申请再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间隔须超过12个月。(同一套房多次买卖交易) 。
5.在计算房屋套数时,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