扛起服务国家“双碳”战略的审计时代使命
王振旭、祝丽敏、赵敏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这是党和国家关于“双碳”的最新战略部署,国家审计应深刻领会、主动作为、积极探索,扛起服务国家“双碳”战略的审计大旗,通过开展创新性的“双碳”审计,有效促进国家“双碳”战略目标顺利完成。
一、依法全面履行“双碳”审计监督职责
一是政策跟踪审计促落实。围绕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双碳”政策,针对各地各部门落实节能减排、减污降碳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追踪;对照预期政策目标,评估政策实现程度,查找深层次原因,提出完善、修正政策的建议,充分发挥审计在“双碳”目标实现中的建设性作用。
二是财政资金审计抓布局。审查财政部门在支持构建清洁低碳的能源体系、推动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等领域是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和杠杆作用;在专项资金设置和分配上,是否向引导绿色低碳关键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倾斜等,以强有力的审计监督促进财政部门落实“双碳”政策。
三是经责资环审计助降碳。运用大数据、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方法,审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前后自然资源资产前后数量、质量变化等情况,真实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在减污降碳方面做出的成绩或造成的过失,倒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及发展观。
四是乡村振兴审计保绿色。关注当地是否加快农业生产方式由资源依赖型向绿色环保型转变;是否落实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面源污染治理和耕地占补平衡等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是否严格按照绿色低碳目标建设和管理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村厕所革命等设施和项目。
五是金融行业审计撬资金。关注金融机构是否逐步放开实体经济在环保领域的融资约束;是否鼓励绿色信贷、债券、股指、基金等绿色金融工具向光伏、风电、氢能、水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行业倾斜等;对于被认定为黑色或红色环保等级的企业是否违规发放贷款等。
六是专项资金审计驱降碳。围绕专项资金设置、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关注地方政府是否存在未严格落实国家节能减碳相关政策、节能减碳相关项目未按期建设、已竣工节能降碳相关项目未收到应有效果、财政补助资金被挪用等问题,以及项目单位以虚假资料、虚假项目骗取节能降碳专项财政资金。
七是政府投资审计推转型。围绕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行节能低碳审查,关注建设项目在前期、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监管、报废拆除资源化及综合效益评价等阶段是否制定和落实碳减排管理要求,实现全过程低碳管理;审查项目资金使用是否侧重于绿色清洁材料、节能环保设备的采购、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等不合规现象,促进财政资金发挥更大绿色低碳效益。
二、采取措施确保“双碳”目标顺利实现
一要将“双碳”审计模块嵌入各类审计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要科学统筹、合理安排,加强与发改、财政、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联系,大力开展研究性审计,在审计方案制定时,探索将“双碳”审计模块嵌入各类审计项目的可行性,并对中长期“双碳”审计工作进行规划,实现“双碳”审计项目计划动态管理。
二要大力培养“双碳”审计复合型人才。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快建立“双碳”审计人才培养机制,一是定期开展“双碳”审计知识培训,通过制定激励考核机制和指标推动筛选优秀的“双碳”审计复合型人才;二是要加强与高校的人才培养合作,引导高校开设“双碳”审计相关课程,从源头上培养对口审计人员;三是聘请相关“双碳”领域专家加入审计组联合开展审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传帮带”作用;四是“以干代训”,通过审计实践具体培训实际参与到项目的中审计人员。
三要出台操作指南,规范“双碳”审计程序。国家层面应当尽快制定“双碳”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高度赋予“双碳”审计权威性和震慑性。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双碳”审计准则体系,将“双碳”审计指南纳入其中,明确证据的收集、签证、核算和评估等程序和处理方法。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双碳”审计程序,既减少了审计人员自由裁量权发挥,保证审计过程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也提高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充分保证“双碳”审计的质量。
四要全力推进大数据在“双碳”审计中的应用。要推动政府层面统一设立二氧化碳及其它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标准,建立专门的“双碳”数据云平台,汇集发改、环保、国土、林业、农业、科技等方面数据,并进行实时动态管理,以此达到能让各级审计机关随时调用数据,并通过集中数据分析,精确快速确定碳排放的主体责任与审计重点内容,提出指导性意见,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