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22-25571 | 统一登记号 | HYCR—2022—01018 | 文号 | 衡政办发〔2022〕30号 |
公布时间 | 2022-10-13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衡政办发〔2022〕30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1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增强全市节约用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发展节水型经济,建设国家节水型城市,确保我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略,以把衡阳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区域重点城市、省域副中心城市为契机,实行严格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全面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完善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提高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水平,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工作目标
2022年8月底完成国家级节水型城市资料申报省级初审,2022年12月底前通过国家联合检查组现场验收。
三、实施范围
衡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实施范围为衡阳市中心城区。
四、工作内容
(一)完善领导小组
完善衡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水务集团、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雁峰区人民政府、石鼓区人民政府、珠晖区人民政府、蒸湘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集团分管领导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创建各项工作,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收集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做好归档管理;负责与各单位、各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完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落实申报条件
1.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集团,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2.依法履行城市节水职能职责。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日常节水管理规范。推动落实各项节水制度,开展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以及日常的节水宣传,开展城市节水的日常培训等。(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水务集团、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至少开展2年以上。(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务集团,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4.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节水财政投入,能够支持节水基础管理、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推广、节水培训以及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相关成员单位)。
5.城市节水制度健全。有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节水“三同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取水许可、城市节水奖惩等具体制度或办法并实施;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有关于特种行业用水管理、鼓励再生水利用等的价格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务集团、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成员单位)。
6.节水规划和海绵规划。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节水规划。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并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及相关成员单位)。
7.推进智能化供水节水管理。建立城市供水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能够支持节水统计、计划用水和超定额管理。(牵头单位:市水务集团,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8.开展城市自体检。城市自体检报告应包括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标准各项指标。(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相关成员单位)。
9.创建工作影像资料。拍摄5分钟内的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视频。(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相关成员单位)。
10.节水示范项目。挖掘节水示范亮点工作,做好示范项目的迎检储备,至少有15个能够体现本地特色和创新的节水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水务集团、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相关成员单位)。
上述10项基本条件是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必备条件。
(三)夯实考核指标
11.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评选年限内,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达到45%。(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
12.自备井关停率。评选年限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13.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评选年限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9%。(牵头单位:市水务集团)。
14.城市水环境质量。评选年限内,建成区范围内旱天无生活污水直排口、无生活污水管网空白区、无黑臭水体。(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5.城市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评选年限内,达到120~180L/人∙d。(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务集团、市统计局)。
16.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评选年限内,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达到10%(牵头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7.用水总量。评选年限内,本行政区用水总量不超过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18.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城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统计局)。
19.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25%或年增长率≥5%(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成员单位)。
20.居民家庭一户一表率。评选年限内,居民家庭一户一表率达90%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务集团)。
21.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合格率。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100%;禁止销售淘汰用水器具。(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2.非居民单位计划用水率。评选年限内,非居民单位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务集团、市水利局)。
23.节水型单位覆盖率≥15%。(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4.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3%(不含电厂)。(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5.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 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6.节水型企业覆盖率≥20%。(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7.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城区,不包括第一产业。(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水利局)。
28.节水资金投入占比。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相关成员单位)。
29.水资源税(费)收缴率≥95%。(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30.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95%。(牵头单位:市水务集团、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五、工作步骤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步骤分为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22年8月底前)。检查完善,自评申报。完成国家级节水型城市申报资料编辑印刷工作,并通过国家级申报资料的省级初审。对整体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逐项对照评估,进一步完善充实项目说明材料和指标来源依据,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突出特色,整理成为系统、高质、严谨、规范并富有说服力的申报材料,确保达到考核标准。
(二)第二阶段(2022年12月底前)。针对省级初审专家组意见,做好最后的查漏补缺及提高完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考核组的检查安排,认真抓好迎检筹备工作,周密布置检查线路和示范点,精心准备好迎接抽查的相关材料。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先进科技手段,多形式、多角度、全方位介绍本市创建工作情况,充分展示本市在节水城市建设方面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和突出特点。迎检期间要做好宣传动员和协调联动,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确保以最佳的参评状态迎接国家考核组评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担当。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全市各部门和各行业。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认真抓好各项创建工作的落实,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确保创建指标达标。要树立大局意识,在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和安排下,按照责任分工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联动、及时反馈信息、确保经费落实、保证重点目标实现。
(二)加强沟通协调,落实明确任务。各责任单位要对照考核标准定期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对难以落实和确有难度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深入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或办法,稳步推进创建工作。创建工作相关经费由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支配,保障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聚焦难点重点,合力攻坚克难。各单位在创建工作中要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创建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抓好各项创建工作的落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对照标准找差距、抓整改。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积极为创建工作献言献策,自觉推广节水技术、工艺、器具的应用,大力宣传节水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把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做成精品工程。
(四)抓好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各项节水型城市指标达到或超过考核标准。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项创建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跟踪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责任单位按要求和进度开展工作,督促各相关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创建工作开展。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是全社会的义务和责任,各单位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增强全社会对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市民的知晓率,动员全社会以实际行动参与创建活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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