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9-03734 | 统一登记号 | HYCR—2019—00014 | 文号 | 衡政发〔2019〕14号 |
公布时间 | 2019-12-02 | 来源 | 市政府办 | 信息有效期 |
关于印发《衡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时执行“三项制度”,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录、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着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执法公示责任。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是执法公示主体,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制定《(单位名称)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明确机关各科室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市司法局牵头建设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作为全市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各县市区统一接入此平台,实现市县互联互通。
2.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完成以下事前公开事项:
(1)将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全省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和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2)要在单位公示栏中全面准确主动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照片、执法证编号)、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执法流程图应当经合法性审核后,在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公示,并汇编成册报市司法局备案。
各政务服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审批流程图、查询方式、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3.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公示以下信息:
(1)主动亮明执法人员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备案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标识,并依法及时准确进行文字记录。
(2)执法过程中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及时记录。
4.加强事后公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成后,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都要统一通过该平台向外推送。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通过文字、音像(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完善文字记录。市司法局制定行政执法参考文本,各执法单位主要通过执法文书记录执法过程。在制定的执法决定文书格式文本上充分体现执法决定说明理由的要求,指引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决定说理,说理应当对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三个方面进行充分说明。
3.规范音像记录。
(1)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执法实际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原则上,每个执法单位必须配备一间带有视频监控录音录像功能的听证询问室,并保证每五个执法人员至少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
(2)明确音像记录范围。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音像记录实施细则,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必须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加强音像记录管理。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则、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4.严格记录归档、发挥记录作用。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记录信息借调阅监督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明确案卷、音像保管员,安排专人负责,全面系统对案卷和音像资料归档保存,设立案卷档案室或档案柜对案卷、音像资料统一登记收集保存。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严格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决定。
2.明确审核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行政执法机关要配强法制审核岗位工作力量,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建立专业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队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统筹调用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明确审核范围。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明确本机关纳入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范围,制定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4.明确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与裁量权基准运用以及法律文书规范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5.明确审核程序。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程序,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等。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以及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6.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法制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2019年12月底前,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快建成以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信息、权责清单信息、办案信息、监督信息和统计分析信息等为主要内容的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确保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全部在平台上运行,实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一网全覆盖。
三、组织保障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长为召集人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直有关部门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建设督察和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并纳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司法局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细则,加强对全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附件:衡阳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
附件:
衡阳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具体要求 | 责任分工 | 完成时限 |
1 | 落实执法 公示责任 | (1)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 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2019年11月底前。 |
2 | 强化事前公开 | (1)将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全省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2)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3)编制并公开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 (4)建立单位公示墙,政务服务窗口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 | 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2019年11月底前。 |
3 | 规范事中公示 | (1)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2)从事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识。 | 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持续推进。 |
4 | 加强事后公开 | (1)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在规定期限内公布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2)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3)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 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持续推进。 |
5 | 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 | (1)制定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 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持续推进。 |
6 | 完善文字记录 | (1)制定或完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2)落实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 | 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2019年11月底前。 |
7 | 规范音像记录 | (1)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增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 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2019年11月底前。 |
(2)制定音像记录实施细则,明确音像记录范围。 | 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持续推进。 | ||
(3)加强音像记录管理,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 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持续推进。 | ||
8 | 严格记录归档 | (1)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明确案卷、音像保管员,按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2)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 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持续推进。 |
9 | 发挥记录作用 | (1)加强对记录资料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积极作用; (2)积极探索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 | 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持续推进。 |
10 | 严格进行 法制审核 | 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 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持续推进。 |
11 | 明确审核机构 | (1)明确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机构; (2)配强法制审核岗位工作力量,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3)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4)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统筹调用机制。 | 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2019年11月底前。 |
12 | 明确审核范围 | (1)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加强对下一级执法机关的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 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2019年11月底前。 |
13 | 明确审核内容 | 严格审核行政执法的主体、程序、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是否合法、充分、适当。 | 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持续推进。 |
14 | 明确审核程序 | (1)制定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2)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 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2019年11月底前。 |
15 | 明确审核责任 | (1)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责任; (2)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责任; (3)严肃责任追究。 | 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持续推进。 |
16 | 加强信息化 平台建设 | (1)建立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 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2019年12月底前。 |
17 | 加强组织领导 | (1)落实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2)建立健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 (3)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督促指导。 | 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持续推进。 |
18 | 健全制度体系 | (1)研究制定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相关配套实施办法、细则。 | 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2019年11月底前。 |
19 | 开展培训宣传 | (1)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 (2)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 | 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持续推进。 |
20 | 加强督促检查 | (1)把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2019年法治建设督察和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并纳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2)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 | 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持续推进。 |
21 | 保障经费投入 | (1)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2)分类制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持续推进。 |
22 | 加强队伍建设 | (1)提升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业务能力水平和执法素养; (2)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 (3)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 (4)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人员激励机制、工资待遇政策。 | 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落实。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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