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衡国土资法监字〔2017〕34号
湖南森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4月 28日对你司在衡阳市石鼓区松木经济开发区内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为促成市重点工程项目落地,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6年7月,擅自平整衡阳市石鼓区松木经济开发区金源街道新安管理处土地 。经我局测量队实地勘测,实际平整土地面积43288.88㎡,其中耕地26828.55㎡,林地13944.29㎡,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516.04㎡。经套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报先用的非法占地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你公司职员刘娟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2.衡阳市国土测量队《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测量图
4.现场照片
5.湖南森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2项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对你公司非法占地行为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已于 2017年 6月 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1.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3288.88㎡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你司占用26828.55㎡耕地的行为,按20元/㎡进行处罚,罚款536571元;占用13944.29㎡林地的行为,按15元/㎡进行处罚,罚款209164元,占用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516.04㎡,按15元/㎡进行处罚,罚款37741元。合计罚款783476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没款缴到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农行衡州支行 301901040005519),如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劲松
电 话:0734-8850749
地 址:衡阳市蒸湘区芙蓉路一号
2017年6月15日
主办: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技术支持: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话:0734-859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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