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以下简称《省政府令26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在本市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衡山科学城范围内(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主要内容
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审批确定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项目和征收补偿资金预算报告。成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房屋征收工作中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策的事项。
城区人民政府为各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征收主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及衡山科学城(以下统称“园区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各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征收主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为征收主体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备案;负责对征收成本预算、征收补偿资金使用予以监督。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民政、信访、审计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由房屋征收部门编制预算,经住建、财政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批准。项目出资单位按批准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至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征收专户。
三、重大意义
我市实施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与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兼顾,保障被征收方的权益,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